创新引领未来
法治护航发展
在第2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天府新区法院(四川自贸区法院)联合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进行普法宣传。
- 成都篇 -

泉州某在餐饮公司与四川某在餐饮公司签订《技术合作合同》,获得"四川某在餐饮公司老火锅"品牌使用权。经营期间因使用含有"小龙坎"字样的标识,被"小龙坎"商标权人起诉侵权并承担赔偿。泉州某在餐饮公司认为四川某在餐饮公司提供的经营资源存在权利瑕疵,诉请解除合同、退还加盟费及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定,涉案合同属特许经营合同,因特许方提供的标识存在权利瑕疵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判决解除合同、退还部分加盟费并赔偿相关损失。

技术合作协议为何被认定为特许经营合同?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特许经营的核心特征在于特许人将其经营资源许可被特许人使用,并要求在统一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本案中,合同明确约定品牌标识、装修风格、运营模式等经营资源的许可使用,并要求加盟店执行统一标准,符合特许经营特征。被告虽辩称仅为技术合作,但其提供的品牌标识、运营规范等实质构成特许经营的核心要素。
合同解除的法律依据何在?
特许经营合同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合法使用特许经营资源开展经营。本案中,特许人统一提供的"小龙坎"标识因侵害他人商标权导致被特许人被诉,从而被迫停止经营,导致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被特许人可以据此解除合同。
责任承担如何划分?
特许人应当保证被特许人能够顺利使用相关权利,并保证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权行使过程中不受第三人追责或主张,即应当负担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四川某在餐饮公司未妥善履行该义务,对于泉州某在餐饮公司按照合同要求使用其相关标识所致对第三人的商标侵权赔偿存在过错,对于泉州某在餐饮公司因使用四川某在餐饮公司指定标识而遭受的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应由四川某在餐饮公司负担。

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近年来,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数量上升,许多创业者因缺乏法律知识,轻信虚假宣传,最终陷入诉讼。特许经营不同于普通买卖,特许人控制权强,加盟商依赖度高,易产生不对等关系,加盟商应审慎识别、冷静签约;任何投资都有风险,不轻信“零风险加盟”,对于超高回报承诺需警惕。
特许经营加盟商
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①审慎核查特许人资质
(1)要求提供商标注册证、授权文书等权利凭证
(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核实商标权属
(3)查询特许企业备案信息
②完善合同条款
(1)明确约定知识产权瑕疵担保条款
(2)设置因权利瑕疵导致损失的赔偿标准
(3)约定争议解决及责任分担机制
③强化证据留存
(1)保存特许人提供的设计图纸、运营手册等材料
(2)完整保留装修合同、付款凭证
(3)及时固定侵权告知等往来函件
④建立风险预警
(1)定期监测使用标识的权利状态
(2)发现侵权风险及时主张权利
(3)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重庆篇 -
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9日,赵某与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品牌加盟合同》,约定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授予赵某享有延边州珲春市视力健康管理服务中心经营权,销售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提供的视力矫正产品,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诺其视力矫正产品无创伤、非手术、非药物,能够通过视力健康管理及后续复训达到矫正视力的效果。同日,赵某向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加盟费10万元。后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销售的视力矫正产品并无宣传效果,被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赵某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品牌加盟合同》以及退还加盟费用。

经行政机关认定,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缺乏医疗资质,其提供的视力矫正产品无法达到治疗近视的效果,属于虚假宣传的产品。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虚构其具有成熟的视力矫正技术,与赵某建立特许经营合同关系时已具有欺诈故意。因此,赵某签订加盟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有权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品牌加盟合同》,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当返还赵某已支付的加盟费10万元。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六条 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单个被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第九条 特许人隐瞒影响特许经营合同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信息或者披露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实践中,部分企业打着招商加盟的旗号,经过层层包装,骗取被特许人加盟费用。被特许人在选择特许经营时,务必要擦亮眼睛、谨慎选择。
(一)调查核实特许人资质能力。《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因此,被特许人要查看特许人是否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特许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还可通过官方网站或第三方平台了解特许人的经营时间、所涉纠纷、过往案例等,从而综合评估特许人的资质条件和经营能力。
(二)规范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书面合同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处理双方纠纷的重要依据。因此,被特许人要与特许人订立书面的特许经营合同,避免因口头约定不清所产生的纠纷。在书面合同中,要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重要内容。对于特许人提供的格式合同,要仔细查看合同条款和内容,尤其是加重责任或限制权利的条款,避免权利义务约定失衡导致自身责任过重。
(三)妥善保管合同履行凭证。保管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凭证,在双方可能出现的争议解决中十分重要。因此,被特许人要留存好付款凭证、供货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在发生争议时,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寻求双赢的解决方案,若协商不成,可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提交合同履行的相关凭证,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