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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 点亮希望之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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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2-02 17:20:53 打印 字号: | |


司法救助是指国家对遭受犯罪侵害和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依法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近年来,

天府新区法院(四川自贸区法院)

尽最大努力救助困难申请人,

切实解决

困难当事人的急难愁盼问题,

实现了司法温情的传递。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何某某在骑车回家途中,被小江用石头将其头部砸伤,何某某当场昏厥被送往医院救治,医院诊断何某某全身多处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出具医嘱院外继续治疗。此后两年,何某某多次入院治疗,最终于2022年3月去世。

2022年12月,何某某亲属将小江及其父亲诉至法院,认为何某某在无任何过错的情形下,因小江的行为受伤并导致死亡,小江应承担相应责任。小江经鉴定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其父亲老江作为小江的法定代理人,应当承担小江造成何某某的损害责任。


经审理查明,法院依法判决老江向何某某亲属赔偿损失10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老江未履行赔偿义务。何某某亲属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司法救助过程


执行法官在审查该案时发现,本案受害人何某某去世,导致其家庭失去主要劳动力和经济收入来源家中父母妻儿均遭受巨大打击。何某某受伤后进行了长时间的治疗,花费了诸多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让整个家庭陷入较为窘迫的困难境地。而本案被执行人小江系精神病人,无承担赔偿的能力其年迈父亲作为监护人名下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客观上没有能力偿还近百万的赔偿金,何某某家人的损害赔偿无法通过诉讼得以实现。


执行法官在了解双方情况后,

向何某某配偶康某某释法

告知其可以申请司法救助

以缓解目前的生活压力。


康某某提交司法救助申请后,在走访调查基础上,经过合议庭评议,确认申请人上述情况属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情形,决定给予康某某司法救助3.6万元,帮助他们暂时走出生活困境。





典型意义



本案受害方在失去家庭顶梁柱后,其家庭成员的心理上已经造成巨大打击,经济上应获得的赔偿款还无法执行到位,急需救助和关爱。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现状让案件陷入执行不能的困境。

在此情形下,为及时有效解决困境,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变司法救助被动为主动,用司法救助资金帮助解决因执行不能陷入生活困境的申请执行人,传递司法温暖发挥司法救助“救急难、扶危困”的重要功能,点亮希望之灯。





 
责任编辑: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网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