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被告人刘某等3人被控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罗登亮担任审判长,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检察院(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军作为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
2024年1月26日,刘某驾车邀约宋某、谢某一起到天府新区新兴街道白沙湖附近打猎。三被告人发现白沙湖边有一只体型较大的鸟类。刘某随即拿出“气枪”向鸟开枪射击。在发现该鸟受伤行动受限、无法起飞后,刘某让宋某、谢某下车抓鸟。因抓鸟未果,刘某用“气枪”向鸟进行第二次射击。随后,三被告人合力将该鸟装入事先准备的白色袋子。三被告人猎捕鸟的行为被在此处拍摄该鸟的群众发现。因群众的呼叫、追赶,三被告人从正在行驶的车上将该鸟扔出窗外后逃逸。
经鉴定,涉案鸟类为东方白鹳,系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东方白鹳:是鹳形目鹳科鹳属的大型涉禽。因其独特的体态和美丽的外观,获得了“鸟中君子”和“空中美仙子”的雅称。这种鸟类以其优雅的体态、长而粗壮的黑色喙以及独特的眼部特征而著称。东方白鹳在全球的数量不足万只,被列为濒危级别,是中国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被誉为“鸟中熊猫”。
经过庭前阅卷和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认为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结合三被告人到案后均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以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的形式进行生态修复,综合考虑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秩序的危害程度, 合议庭采纳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检察院对三被告人的量刑建议,当庭作出判决,根据犯罪行为,对三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部分被告人宣告缓刑。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在合议庭的主持调解下,公益诉讼起诉人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检察院与三被告人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刘某等3人赔偿违法猎捕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0万元,并在成都市市级媒体《成都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合议庭经过审查,认为调解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予以确认。
四川天府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和成都市观鸟协会部分群众参加旁听。
庭后,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检察院和四川天府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召开“刑章共举、法羽同辉”专题座谈会,就该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涉及的前沿问题进行探讨。针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工作,三方初步建立沟通协作机制,确保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法检“两长”同庭履职,既是落实院庭长带头办理重大、疑难案件制度的具体要求,也是精准落实司法责任制、发挥“头雁作用”、激发“群雁效应”的生动体现,充分彰显了司法机关惩治犯罪和维护生态环境不受侵害的决心。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