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妈妈,回家。”
时隔三个多月没见
小美紧紧抱住眼前的妈妈不松手
不久前,天府新区法院发出首份
涉离婚纠纷藏匿小孩的
“人格权侵害禁令”
裁定某离婚诉讼案件中的男方
停止侵害女方的监护权
即禁止男方藏匿双方的婚生女儿小美
在法官的协调下
才有了这场期盼已久的母女团聚
闹离婚、藏孩子......
这场风波背后究竟发生了什么?
李女士与王先生婚后因工作原因长期分居两地,女儿小美出生后由李女士和奶奶林某在老家共同抚养。
2024年,李女士与王先生因感情问题发生争吵,王先生一气之下将奶奶林某和女儿小美接回工作所在地。李女士发现该情况后反复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联系王先生,但均未得到有效回应。
2024年9月,李女士与父母共同来到王先生工作所在地,要求探望小美但被拒之门外,并且王先生拒绝告知女儿小美的相关情况。李女士只得将王先生诉至法院,请求丈夫王先生禁止藏匿婚生女小美。
该案中,王先生存在不告知李女士的情况下将不满2周岁幼儿带离经常居住地且事后阻止李女士与女儿接触的行为,李女士的监护权、探望权正在遭受侵害的事实成立。故对于李女士的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人格权侵害禁令”
法律规定有哪些?
请看天天为您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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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害禁令由人民法院作出,本身属于一种临时性的保护措施,旨在及时制止侵害人格权的行为,防止侵害人格权的损害后果发生或扩大,具有对人格权保护的事前预防功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人格权是每个民事主体均享有的权益,一般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当然也包括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那么,“藏匿孩子”所对应的监护权是否属于其中之一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条的规定,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总则编、婚姻家庭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所以,在确实存在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可以适用人格权保护的相关规定。
与人格权侵害禁令相比,人身安全保护令也是由人民法院作出的,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及其家属的人身安全,防止暴力发生或再次发生的禁令。该禁令是人格权侵害禁令在家庭暴力方面的具体化、特殊化适用,有效地保护了家庭暴力受害者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以及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那么,在“藏匿孩子”问题上,两者的适用条件有何差别?“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有的可以认定为属于“家庭暴力”,此时,显然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更为妥当。但同时,也必须认识到,并非所有的行为均可认定为“家庭暴力”,能否认定“家庭暴力”还需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审查。所以,不能认定为“家庭暴力”的,但确实有保护必要的,可参照适用《民法典》第997条的规定,申请侵害人格权禁令加以保护。
如上文所说,人格权侵害禁令是一种临时性的保护措施,人格权侵害禁令保护的界限应以行为上正在或即将实施侵害申请人之人格权行为、时间上具备现实的紧迫性、后果上以如不及时制止将受到难以弥补的伤害为限,而并非为了解决夫妻双方关于子女抚养、探视的全部问题,相关问题应通过离婚诉讼予以全面审查、评定并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