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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说法 | 违规运输危险品,谁来担责?罚款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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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9-11 17:09:21 打印 字号: | |

货运司机本想赚点小钱

结果却是得不偿失

面临高额处罚……

近日,天府新区法院审结一起

因承运人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格

被行政处罚而引起的

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下面

跟天天一起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件回顾


2023年5月,某涂料公司员工小贾通过某互联网货运平台下单要求中型货车运输货物,小杨接收了该订单,订单中的运输货物为环氧封闭底漆,但小贾并未告知小杨。



运输途中,小杨被成都市交通运输局检查到夹带危险物品,认定为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对其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小杨以小贾隐瞒货物基本属性、货运平台未对货物名称和属性进行审核给其造成损失为由,将货运平台、小贾、涂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罚款费用。


审理结果


天府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涂料公司作为专业生产商,应当知晓其自有的环氧封闭底漆系危险品,但并未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选择专用车辆进行运输,且未告知小杨运输的货物名称、性质等重要信息,由此给小杨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本院酌定涂料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



货运平台作为货物信息中介服务提供方,为用户提供货运车辆信息平台和交易平台,应当遵照道路运输和电商经营规范开展经营活动,应清楚危险货物需由专用车辆进行运输。因此,需要提前做好预判,在客户下单时就要要求托运人明确货物种类,并对货物种类进行初步审查,避免承运人在接单时因不了解货物情况而违反行政管理的相关规定。虽然托运人对货物的重要情况有如实告知义务,这也是本案小杨损失发生的主要原因,但货运平台的下单界面设置不合理及疏忽审查行为会产生潜在危害,侵害社会不特定公众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故本院酌定货运平台对小杨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小杨作为运输车辆实际控制人,接单后应当核查运输货物种类及判定其危险性,但实际并未参与核查,自身亦存在过错,本院酌定小杨承担10%的罚款支付责任。






 法官说法 





安全无小事,防范于未然。本案的积极意义在于在从事危险品运输、危险施工作业、食药品生产等特殊行业的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应督促各方当事人对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更加尽到审慎审查义务。无论托运人、中介方还是承运人都应当加强运输安全管理,从源头杜绝安全隐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五条: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二十八条第一款: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作出危险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二十一条:申请从事货物运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责任编辑: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网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