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四川自贸区法院审结的演艺合同纠纷案件中,就有4名在校大学生兼职做网络主播,因对工作要求不满提出解约,但被公司以拒不履行约定义务,并单方面解除合约为由诉至法院。
基本案情
2023年,小王等4名在校大学生与某文化创意工作室签订《独家经纪合约》,约定合作期为半年,合作期内,该工作室全权代理小王等人一切有关摄影、直播等商业或非商业活动。
合同还约定,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向甲方承担30万元违约金。
但合同仅履行半个月,小王等人就因直播风格不适合,家长不同意等原因向工作室提出解约,并退返签约金。
工作室虽认可《独家经纪合约》已解除,但对违约事由及责任存在争议,认为公司为新入职主播拍摄了大量宣传视频、提供直播场景、服装妆造、住宿等,投入了精力进行账号运营,但她们单方面解除合约,侵害工作室合法权益,应承担违约责任,故要求小王等人支付违约金30万元。
法院判决
四川自贸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独家经纪合约》系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小王等人在签约后因自身原因表示不再履行合同,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但小王等人作为在校大学生,社会经验欠缺,不具有签订专业合同的经验与能力,工作室亦未举证证明其已尽到合理的提示、说明义务,故《独家经纪合约》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不能直接作为认定违约赔偿金额的依据,且约定违约金金额过高,有违公平原则。
其次,经法院审理查明,案涉合同签订后仅拍摄少许照片、短视频等,合约履行时间较短,工作室并未投入高额成本。
综合考量工作室的实际培养成本、小王等人的违约程度,本院最终酌情在3000元范围内予以支持。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
对于求职者来说
尤其是刚成年的学生群体,要理性衡量自己的时间精力是否能够满足公司要求以及合同约定,必要时征求身边师长亲友的意见,避免因“明星梦”而一时冲动,影响自己的学业与未来。
如果决定与演艺公司签订合同,应当先了解公司或单位的业务范围、经营状态、薪酬结构、培训激励机制及劳动合同范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还应特别注意赏罚条款、减薪条款及违约金条款,有疑问应及时询问,发现合同漏洞应追问,必须保留证据,不应过分轻信他人的口头承诺或抱有侥幸心理。
对于公司来说
应充分考虑到在校学生一般不具有签订专业合同的经验与能力,在拟定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双方权利义务平等,考虑对方履约的实际能力和情况。对于有大量格式条款的合同内容,应尽到提醒注意的义务。公司不应当以格式条款约定巨额违约金,不合理地加重学生群体解除合同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