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与小刘是大学同学,两人2017年确定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小王带小刘去某口腔医院做了牙齿矫正,花费4万余元,并向小刘转账4千余元还清其所欠的美容祛痘网贷。2022年4月,小刘向小王提出分手,并根据小王“分手清算”的要求返还1.5万元。
2022年12月,小王起诉小刘要求返还由其支付的矫正牙齿及美容祛痘的相关费用。
双方是以结婚为目的的校园恋爱,为了展示结婚的诚意和对小刘的重视,让小刘毕业后举办婚礼有完美的形象,为小刘支付了牙齿矫正费用。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常理,结合其自身的经济条件,小王认为这笔钱不同于恋爱中的普通花销,应该视为彩礼。
其与小王建立恋爱关系时,还在读大学,对于未来尚未可知。分手后,双方多次就恋爱期间各自赠与双方的财务进行了清算,确定了其需要返还给小王的金额,小王已经收到并且认可了这个金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与小刘之间成立赠与合同关系,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赠与符合“彩礼”等法定可返还情形,判决驳回小王全部诉讼请求。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
为了培养感情而支出金钱的消费活动
一般属于赠与性质
赠与物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
受赠方成为赠与物的所有权人
可以不予返还
本案中小王主张为小刘给付的医疗消费,系以双方缔结婚姻为目的,属于彩礼性质,但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上述费用发生在小刘为在校大学生且双方尚未订立婚约关系期间,且在双方分手后的财务清算过程中,小王也未要求小刘返还,故应认定小王为小刘支付的医疗消费为双方交往期间表达爱意、增进男女双方感情的无条件赠与,不属于婚礼彩礼范畴。故对于小王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小王不服,上诉至成都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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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相比,虽然当事人的目的和动机相似,但是彩礼的给付一般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直接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
而恋爱中的一般赠与的目的是为了表达爱意、增进感情,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后,除法定撤销情形之外,不得任意撤销。
法院在判断恋爱开销时,会根据双方恋爱时间长短、双方经济水平、消费能力以及款项金额等因素,判断赠与款项是恋爱期间表达爱意、增进感情的一般赠与,亦或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若是表达爱意、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在婚约解除或离婚时,可以不予返还。
在此提醒
处于恋爱关系中的男女由于感情较好,容易在金钱往来、购买物品等事情上处理地较为随意,当感情出现问题,又会因为之前的财务问题产生纠纷,甚至对簿公堂。
出于对恋人的爱意而向对方赠送财物是正常表达爱意的方式,但是也要视情况量力而行,莫要在感情浓厚时赠送超出经济承受范围的财物,在双方感情破裂时又后悔要求追回。
当然,如果是出于借贷原因向对方转账,则应备注好用途,并注意留存证据;若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附条件赠与的彩礼,则应留存相应大额转账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定义】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