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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溪·知行|一案巧解多案消 止于未诉促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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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4-27 09:57:44 打印 字号: | |

随着互联网技术不断发展,使用云存储技术的网盘服务逐渐进入大众生活,因其具有存储容量大、上传下载文件方便、快捷等优势获得广泛应用。但在网盘使用过程中,必然涉及到对作品进行存储、传输或者分享,此类网盘服务功能是否涉及著作权侵权,引发争论。



近日,天府新区法院在审理15起因网盘服务功能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中,成功通过对一案的释法明理,集中化解15起案件纠纷,同时将未进入诉讼程序的侵权纠纷一并批量化解,让纠纷“止于未诉”。



案情简介



15起案件被告均为某网盘APP开发运营公司,原告系两家知名视频网站开发运营公司。原告对涉案视听作品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且涉案视听作品为热播影视作品,原告主张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网盘APP中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认为被告侵害了其对涉案作品享有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审理过程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涉案网盘提供原告权利视听作品共计79部,此次原告仅就其中的15部作品提起诉讼,其他作品准备另案起诉。


为了减少原、被告双方的诉累,高效解决纠纷,同时了解到双方均有调解意愿,承办法官在征得双方同意后,将另外64部作品均纳入法院组织调解范围。


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就侵权行为构成及相应法律后果等进行了充分解释、说明,引导双方当事人合理确定诉讼预期,并进一步回应双方的合理关切。





最终,经过数次沟通,在办案团队的不懈努力下,双方就79部作品达成和解方案在承办法官的见证下,通过智慧法院“线上”签署和解协议云存储引发的知产纠纷,最终通过法院“云端”高效批量化解。


此次调解工作系将15宗案件一揽子进行调解,并将诉前矛盾纠纷一并化解,不拘于一案一事,妥善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减少人民群众诉讼成本,提高维权效率,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对于网盘公司的侵权行为认定应区分不同情况,一是若网盘公司直接向公众提供了作品,或有证据证明网盘公司是与网络用户或他人进行分工协作的方式共同提供作品,则构成侵权并承担责任;


二是网盘公司仅仅是提供技术服务,是由他人上传的作品,在不存在其他过错的情况下,此时网盘公司只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三是网盘公司在接到权利人发出的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如果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对损害扩大的部分应承担连带责任,或者网盘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品侵害他人权利,但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这种情况下也会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提醒


信息网络高速发展,带给我们资源便捷的同时,也增加了侵权隐患,要重视网盘的秒杀、分享、离线下载等功能可能引起的侵权问题。


网盘公司应当主动积极预防新技术开发、场景新应用、新业态运营在市场拓展过程中可能引发的侵权问题,关注其中可能存在的侵权风险,同步优化网络平台自身的技术安排和运维体系,特别是支持更多方式查询、提取网盘帐号中存储文件在网盘内、外交互传输状况,以进一步完善、提升保护知识产权的数据信息管理能力、技术处理能力和侵权投诉处理质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预防侵权、制止侵权,尽到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责任。



 
责任编辑: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网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