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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说法 | 公司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后,谁能代表该公司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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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3-05 10:45:40 打印 字号: | |

随着经济形势变化

一些“资不抵债”的公司

被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

但原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

不配合法院指定管理人

行使职务、依法移交印章证照

有的仍然持有公司原有印章

以公司的名义向法院

起诉他人、行使诉讼权利

近日

四川自贸区法院受理了一起类似案件






因债权人申请,A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被四川自贸区法院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并已指定破产管理人。


甲分公司是A公司的分支机构,负责人为代某,与A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


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甲分公司的管理人员代某未及时向破产管理人移交公司印章。


2023年10月20日,某律师持有代某授权、加盖甲分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代理甲分公司向四川自贸区法院起诉王某,以王某作为高级管理人员损害了其公司利益为由,要求被告王某赔偿损失。


经核实,该公司管理人未授权任何人代表A公司或甲分公司提起该诉讼。







四川自贸区法院受理该案后,对原告甲分公司的起诉主体资格进行了进一步审理。


经审理认为,法院已于该案立案前裁定受理对A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已指定了破产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入破产程序之后,应由A公司管理人作为A公司的代表行使诉讼权利。


甲分公司作为A公司分支机构,没有独立法人资格,也应由管理人进行代表。


甲分公司的负责人代某没有合法代表权限,无权代表甲分公司起诉,其利用未移交的甲分公司公章,授权律师代理甲分公司进行诉讼的授权行为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四川自贸区法院遂裁定:驳回原告甲分公司的起诉。现裁定已生效。





法官说法


破产清算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由法院指定管理人接管该公司的全部财产并集中进行清理核实和变价处置,依法宣告债务人破产并依法制作财产分配方案,以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债务的法定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管理人员,有义务配合法院破产程序,向管理人移交公司的财产、印章证照等,当然也包括分支机构的印章证照。


债务人在破产清算程序期间,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具有民事诉讼主体地位。


由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程序,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原则上无权代表该债务人及其分支机构对外进行诉讼。


未经管理人同意,有关责任人利用未依法移交的债务人印章证照擅自代表债务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属于越权的非法无效行为。


不仅如此,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证照的,人民法院有权采取罚款的民事强制措施。


此外,在破产清算活动中,有关责任人拒不配合管理人工作,且故意实施隐匿财产等违法犯罪行为妨害破产清算的,还涉嫌构成妨害清算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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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五条第一项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责任编辑: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网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