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都市男女
都开始选择通过婚介机构
来寻找人生的另一半
不过
随之而来的纠纷也在增加
遇到这种情况
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
2023年1月,单身已久的吴先生在某网站上看到一则婚介广告,对其中的婚介服务颇为心动,于是联系到该婚介公司工作人员了解情况。
婚介公司工作人员让他办理会员,会员费为3980元,会员服务包括在6个月之内为其匹配4名符合要求的相亲对象,免费参加为会员举行的主题相亲活动。
签完《期遇幸福合约》以后,吴先生以为很快就能收获甜蜜的爱情,结果直到合同期满,婚介公司也只给他介绍了1名相亲对象,并且他给相亲对象发消息也没有得到回复。
2023年6月起,吴先生就一直在与婚介公司工作人员沟通继续安排相亲或结束服务进行退费,但均未得到解决。8月,工作人员将吴先生微信和电话拉黑。
于是,吴先生前往婚介公司讨个说法,结果发现该公司2个月前就已经搬离了。吴先生为维护其自身权益,诉至天府新区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中
吴先生与婚介公司公司
签订的《期遇幸福合约》
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其内容不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应属合法有效
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双方当事人均应
按约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因婚介公司仍履行了部分义务,考虑到其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存在相对的成本付出,法院酌定其应退还合同费3000元。
如果通过婚介公司寻找另一半
一定要注意↓
❶ 协商和签约过程中务必看清合同条款,不要轻信婚介人员的口头承诺,凡是承诺必须全部写进合同,且应当将自己的需求明确写入合同。
❷ 婚介公司应为消费者提供真实、有效、匹配的交友信息和服务,当婚介公司将不符合条件的相亲对象介绍给消费者,甚至以“婚托”充数欺骗消费者,消费者应注意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方式留存取证,以便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