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2023年6月5日
是第52个世界环境日
四川高院与重庆高院联合发布
20件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其中,天府新区法院一案例
入选四川法院
2022年度
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入选案例
广元大川机动车综合检测有限公司诉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及行政赔偿、四川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第三方出具不实检测报告被责令整改获支持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23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向广元大川机动车综合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川机动车检测公司)作出53号整改通知书认定:大川机动车检测公司作出的两份报告检验数据与车辆的实际情况不符,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整改。
大川机动车检测公司对53号整改通知书不服,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政府予以维持。
大川机动车检测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省市场监管局作出的53号整改通知书无效并撤销,撤销省政府复议决定,责令省市场监管局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61.3324万元。
裁判结果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省市场监管局作出的53号整改通知书及省政府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于法有据,遂判决驳回大川机动车检测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大川机动车检测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本案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机动车尾气排放是造成大气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本案中,机动车检测机构采用错误检验检测方法对外出具失实的数据、结果检测报告,严重影响温室气体排放与环境污染协同治理成效。人民法院依法驳回检测机构诉讼请求,为行政机关履行机动车污染物减排行政监管职责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对促进“双碳”目标落地落实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