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川0193破5号之一
本院裁定受理申请人成都深空未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空未来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后,于2021年6月2日指定四川中一律师事务所、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都分所担任深空未来公司的管理人。本院于2022年11月25日裁定确认了《成都深空未来科技有限公司无异议债权表》所载9户10笔债权,债权总额为355,617.79元。经管理人调查,深空未来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为74,859.36元,无法清偿所有债权355,617.79元。本院于2022年11月28日裁定宣告深空未来公司破产,并于同日裁定认可管理人提交的《成都深空未来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2022年12月5日,成都深空未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空未来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已按照本院2022年11月28日裁定认可的《成都深空未来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完成了深空未来公司的破产财产分配,并将破产财产分配报告提交本院,故提请本院终结深空未来公司的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深空未来公司管理人按照本院裁定认可的《成都深空未来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将债务人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提交了《管理人关于破产财产分配执行情况的报告》,向本院提请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裁定终结成都深空未来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