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为群众办实事示范创建 | 我院开庭审理一起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2-09-15 09:56:28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

我院作出民事裁定,对罗某向甲公司支付40余万元货款的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

同年11月

罗某将与其妻共同所有的车辆抵押给第三人,导致该车下落不明,抵押车辆的贷款未用于支付所欠甲公司的债务。

2021年1月

经甲公司申请,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罗某未按照法律规定如实报告财产情况,其收取的案外债务人还款也未用于履行生效裁判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天天说法

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具体形式,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

 

在日常生活中,部分债务人诚信意识、法律意识淡薄,对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有能力履行,但千方百计采取隐匿、转移财产等方式拒不履行,严重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天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