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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 | 通过示范诉讼,我院“一揽子”解决48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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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6-17 14:45:50 打印 字号: | |

“既然和我们的情况一样,我们也愿意比照法院的判决审理或者调解。这样既公平,也省时、省事。”近日,我院通过示范诉讼,促成陈女士等48名购房者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达成调解协议,48起纠纷得到“一揽子”解决。

案情回顾:

陈女士等购房者因所购房屋车位问题及房屋登记备案问题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产生纠纷,先后向我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解除与该公司签订的合同并要求返还预付款。受理上述案件过程中,承办法官考虑到上述案件除合同签订时间、款项金额存在差异外,案件事实基本一致,诉讼请求相似。且从当事人处了解到,陆续还有购房者将以诉讼方式主张权利。

为发挥司法裁判指引作用,妥善、高效处理纠纷,承办法官选取其中3件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案件优先进行了审理。判决生效后,承办法官结合示范案件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查明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向其余案件当事人释法明理。陈女士等48户购房者与该公司均表示可以参照生效判决审理或者调解。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快速达成调解协议,48起纠纷案结事了。

什么是“示范诉讼”?

承办该案的法官解释,示范诉讼机制是指在审理涉物业、商品房预售等民商事群体性纠纷中,选取具有共通事实和法律争议焦点的代表性案件进行先行审理、先行裁判。通过发挥示范案件的指引作用,为其他案件提供事实查明和法律适用的裁判参考,妥善、高效处理群体性纠纷的机制。该法官介绍,除上述48起纠纷外,近期审理的王女士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就房屋质量及逾期交房引发的纠纷也通过示范诉讼致使其余纠纷妥善解决。该公司直接参照生效判决与一百余户购房者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得以妥善处理,未进入诉讼程序。

“示范诉讼”有什么好处?

承办法官介绍,示范诉讼首先让关联案件的当事人“心中有底”,通过典型案件,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及裁判结果有理性的认识和预期,便于当事人理性、高效维权。同时,对于选取的典型案件,一般考虑到“特殊性”,往往优先立案、优先排期、精细化审理并快速形成可参照的典型案例。在统一裁判尺度、节约司法资源的同时,还为当事人理性维权提供了裁判指引,减少当事人诉累和诉讼成本。

   为深化诉源治理和衍生案件治理,力促纠纷源头化解、实质化解,今年以来,我院在市中院的指导下大力推行示范诉讼,妥善处理了大批纠纷。为确保示范诉讼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还制定《民商事群体性纠纷示范诉讼操作规程(试行)》,对示范诉讼中示范案件的选定标准、适用条件等进行了明确,对示范案件审理从立案、审理、调解及诉讼费的减免等进行了全流程规范。


 

 

 
责任编辑: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