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办理指引
(一)申请条件
1.申请诉前、仲裁前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保全紧急性须提交证据证明);
(2)当事人之间存在明确具体的法律关系;
(3)请求保全的财产是双方当事人争议标的物或者是被申请人的财产;请求保全的财产金额不得超出拟提起诉讼的请求金额;
(4)有明确、具体的财产信息和有关证明材料;
(5)申请人应当提供明确、足额、无瑕疵的担保;
(6)请求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避免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不得以干扰对方当事人正常生活或正常生产经营为目的申请财产保全。
2.申请诉中、仲裁中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被申请人为诉讼案件(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2)存在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能(保全必要性须提交证据证明);
(3)请求保全财产应为被申请人的财产或者是双方当事人争议标的物;请求保全的财产金额不得超出诉讼请求金额;
(4)有明确、具体的财产线索和有关证明材料;
(5)申请人应当提供明确、无瑕疵的担保;
(6)请求保全的目的是为了将来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或者是为了避免财产的损失;不得以干扰对方当事人正常生活或正常生产经营为目的申请财产保全。
3.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请求保全的财产是双方当事人争议标的物或者是被申请人的财产;
(3)有明确、具体的财产信息和有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材料
1.申请诉前、仲裁前财产保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财产保全申请书;
(2)各方当事人明确的身份信息材料,委托代理人身份信息、委托手续;
(3)申请保全的明确财产信息(必要时应提交保全财产价值评估材料)、证明情况紧急的证据材料;
(4)有效的保全担保;
(5)拟提起诉讼或仲裁的起诉状、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6)现场填写《财产保全申请信息确认表》;
(7)现场填写《诚信保全承诺书》、《续行保全告知书》;
(8)现场填写《申请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被申请人信息采集表》;
(9)其他相关材料。
2.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仲裁中财产保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财产保全申请书;
(2)各方当事人明确的身份信息材料,委托代理人身份信息、委托手续;
(3)申请保全的财产信息、线索(必要时应提交保全财产价值评估材料)、证明保全必要性的相关证明材料;
(4)有效的保全担保;
(5)民事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仲裁中的保全应当由仲裁委出移交函(注明仲裁案件号)向法院转交保全材料;
(6)现场填写《财产保全申请信息确认表》;
(7)现场填写《诚信保全承诺书》、《续行保全告知书》;
(8)填写《申请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被申请人信息采集表》;
(9)其他相关材料。
3.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财产保全申请书;
(2)生效法律文书、生效证明;
(3)各方当事人明确的身份信息材料,委托代理人身份信息、委托手续;
(4)保全财产信息;
(5)现场填写《财产保全申请信息确认表》、《续行保全告知书》;
(6)现场填写《申请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被申请人信息采集表》;
(7)其他相关材料。
4.法律文书已作出未生效,申请财产保全的参照诉讼中财产保全提供相应材料。
(三)财产信息
申请人应当提供明确、具体的被保全财产信息,如实填写《财产保全申请信息确认表》。应当如实提交已掌握的被申请人财产信息:
1.被保全财产为不动产的,应当提供不动产所有权人、位置、权属号或产权登记号、合同备案号(仅提供抵押权证号或他项权证号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将不予办理查封);
2.被保全财产为银行存款的,应当提供户名、开户行、账号、申请冻结金额;
3.被保全财产为机动车的,应当提供机动车的所有权人、车牌号、车辆品牌型号;
4.被保全财产为有限责任公司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应当提供具体公司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及注册(或托管)机构、持有股权价值、股权份额、申请冻结比例、计算方式、计算依据等信息。
5.被保全财产为上市公司股票或其他可供保全的有价证券的,应当提供证券账户号、证券代码、证券类别、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被保全人持有的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的数量等相应信息以及申请冻结的数量;
6.被保全财产为到期债权的,应当提供债权类型、到期时间、债权金额、申请冻结金额、次债务人名称、次债务人地址及联系方式;
7.被保全财产为其他动产的,应当提供所有权人、申请查封的动产种类、名称、数量、型号、价值、所在地、实际占有人(保管人)名称及联系方式。
(四)担保材料
1.以货币、物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以银行存款提供担保的:担保书、存款凭证(银行出具的可用余额证明),以案外人的银行存款提供担保的还应提供担保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
(2)以不动产提供担保的:担保书、个人房屋信息查询记录、财产价值评估材料,以案外人的不动产提供担保的还应提供担保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
(3)以机动车提供担保的:担保书、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信息查询记录、财产价值评估材料,以案外人的机动车提供担保的还应提供担保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
2.以财产保全保险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供:
(1)财产保全保单保函;
(2)保险单(保险合同);
(3)保险公司营业执照;
(4)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证;
(5)保险公司费率备案表;
(6)保险条款等。
3.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申请保全的可以独立保函形式以自有财产提供担保。
(五)特别提醒
依照法律规定,财产保全措施均有期限,冻结银行账户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保全申请人应当根据请求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类型,以向法院提交保全申请的日期为起算点,在保全措施到期前(至少提前15天)向法院申请续行保全,若不及时申请续保,保全措施将因到期自动解除。如:申请人在2022年1月20日向法院申请冻结某银行账户,则申请人应当在不晚于2023年1月5日的时间内,向法院申请续行保全。
联系电话:热线/立案咨询62292100、62292116;银行卡网控、外地财产线索办理进度查询62291806;
保全案件办理进度查询、咨询62292264、62292242、62291870(银行保全);解除、续保、置换、复议办理进度及咨询:62291805、62292056;通信地址:成都市天府新区博览城路天府中央法务区综合服务中心2楼诉讼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