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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群众办实事示范创建 | 我院创新印发《调解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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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3-23 17:06:57 打印 字号: | |


近日,我院立案庭根据群众关心的重点难点问题以及天府新区、四川自贸区现有调解资源,创新印发《调解指引》。指引明确了众多与人民群众纠纷解决息息相关的处理方式方法,为人民群众提供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就地化解渠道。


一、发生民商事纠纷应该怎么办

日常生活中我们难免会遇到一些难以自行化解的民商事矛盾纠纷,群众往往不知道怎么办,向法院打官司耗费的时间长、诉讼成本高,最主要还会投入较多的精力。下面为大家推荐一种费用低、效率高、效果好的矛盾纠纷处理方法——

二、调解含义是什么

调解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促进各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按照主持调解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商事调解、司法调解等多种类型。

三、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四川省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

《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

四、调解的优势有哪些?

1.便捷高效。调解组织(员)接受当事人申请后,会立即联系当事人组织调解,最快可在当日、最迟一个月内完成调解工作,您的纠纷即可快速化解。

2.费用节省。调解组织(员)调解民事纠纷一般不收取调解费用,调解成功后,您就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则为0费用。如您申请调解组织调解商事纠纷,调解成功后,调解组织向您收取的调解费用一般不会超过向法院诉讼所产生的诉讼费

诉讼:两审终审,可能产生两次诉讼费。

调解:一调终决,不产生调解费或只收取不高于诉讼费的调解费

标的额

诉讼(元)

民事案件调解(元)

商事案件调解(元)

标的10

2300

0

不超过诉讼费用

标的50

8800

0

不超过诉讼费用

标的100

13800

0

不超过诉讼费用

标的200

22800

0

不超过诉讼费用

标的300

30800

0

不超过诉讼费用

标的500

46800

0

不超过诉讼费用

3.效力保障。经调解组织(员)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条件的,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由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经司法确认的民事裁定书与人民法院判决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一样,都具有强制执行力。对方当事人如果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您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关系修复。调解注重以协商而不是对抗的方式解决纠纷,运用专业技能和行业惯例或业内威望等方式促进调解,着眼于未来利益和可期待利益的实现,通过当事人的理性协商和妥协,尽可能修复当事人之间受损的关系,有利于维护长远的合作关系和人际关系。

五、哪些案件不能申请调解

(一)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

(二)确认身份关系、确认收养关系、确认婚姻关系及确认合同效力的案件;

(三)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须公告送达或者原、被告被采取强制措施、被监禁的案件;

(四)其他案情复杂,确实不适宜先行调解的案件。

六、可以通过哪些途径提出调解申请

(一)人民调解

现场申请:当事人可带相关材料于工作时间到就近的街道矛调中心、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可调解各类民商事纠纷。

序号

调解组织

地址

联系电话

1

华阳街道矛调中心

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安公路二段337

028-60652336

2

万安街道矛调中心

天府新区万安街道中柏大道东林春天安置小区3号楼

18989910723

3

正兴街道矛调中心

天府新区正兴街道顺圣路182

028-85672330

4

兴隆街道矛调中心

天府新区兴隆街道瓦窑南二街

198—212

028-85615388

5

煎茶街道矛调中心

天府新区煎茶街道文化路12

028-89769096

6

新兴街道矛调中心

天府新区新兴街道凉水村1306

028-64348167

7

永兴街道矛调中心

天府新区干塘村篁筱新村广场

(原永兴文化站)

028-85664076

8

籍田街道矛调中心

天府新区籍田街道东街46C

028-85691595

9

太平街道矛调中心

天府新区太平街道政府街66

028-85664121

10

华阳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

天府新区华阳街道正北上街139

028—83282148

11

万安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

天府新区万安街道麓山大道二段6698栋附2

028-85611909

12

正兴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

天府新区正兴街道秦皇寺西街21

028-81485018

13

兴隆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

天府新区兴隆街道瓦窑南二街

198—212

028-85615388

14

煎茶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

天府新区煎茶街道文化路12

028-67348375

15

新兴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

天府新区新兴街道白沙街39

028-85613356/

18980946046

16

永兴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

天府新区永兴街道篁筱新村广场

(原永兴文化站)

028-85664076

17

籍田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

天府新区籍田街道东街46

028-85691595

18

太平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

天府新区太平街道政府街999

028-85664121

19

区级矛调中心

天府新区海洋路169


(二)行业调解

现场申请:目前我院已和先期成立的4个行业调解组织开展联动联调工作,当事人也可带相关材料于工作时间到对应的专业性、行业性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序号

调解组织

调解纠纷类型

地址

联系电话

1

天府新区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

天府新区兴隆街道商业街25

028-89162651

2

天府新区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

劳动、劳务纠纷

天府新区正兴街道顺圣路601

028-63025844

3

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

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与保险有关的纠纷

锦江区梓潼桥西街23

028-86780561

4

四川银行业纠纷调解中心

与银行有关的纠纷

高新区锦程大道539号盈创动力科技金融大厦B1-8

028-86631925

(三)商事调解

现场申请:入驻我院开展商事调解工作的特邀调解组织有以下4个,当事人可带相关材料于工作时间到商事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各类商事纠纷。

序号

调解组织

地址

联系电话

1

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

青羊区顺城大街269号富力中心裙(二)4/5

19981371225

2

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天府

分中心

高新区天府大道666号希顿国际广场B20

18030471223

3

四川天府商事调解中心

天府新区湖畔路333号晟天新能源大厦142

13980410834

4

上海徐汇区智调非诉讼纠纷调解中心

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天府大道南段888号附OL-07-202107049

17308186118

(四)司法调解

现场申请:针对天府新区法院(四川自贸区法院)有管辖权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带相关材料于工作时间到天府新区法院(四川自贸区法院)申请调解,具体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梦溪路1399号,联系电话:12368

线上申请:若您在外地不方便到法院进行现场调解,您也可以通过多元调解微信小程序或人民法院调解平台http://tiaojie.court.gov.cn/”网页端,选择天府新区法院/四川自贸区法院及特邀调解组织(员),参与在线调解、在线音视频、在线司法确认等全流程调解程序。

七、申请调解所需要准备的材料

(一)调解申请书或民事起诉状;

(二)当事人身份信息;

(三)证据材料。

八、司法确认相关事宜

经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商业调解、司法调解等调解成功且符合我院司法确认受案范围的案件均可申请司法确认。

)司法确认所需要的资料

1.司法确认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信息

3.调解协议

4.调解笔录

5.证据材料

)司法确认受理点

矛调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调解成功符合申请司法确认条件的案件,由对应的司法确认受理点办理。

序号

受理点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管辖街道

1

天府总部商务区

人民法庭

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华新下街116

028-66292253

华阳街道、万安街道、正兴街道

2

太平法庭

天府新区太平街道腾飞大道84

028-62292113

兴隆街道、新兴街道、太平街道

3

天府文创城

人民法庭

天府新区籍田街道西街167

028-62292203

煎茶街道、永兴街道、籍田街道

4

区级矛调中心

天府新区海洋路169

028-62292291

区级矛调中心

5

天府中央法务区

司法确认中心

天府新区博览城路天府中央法务区综合服务中心二楼

028-62291806

其余调解组织

)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1.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

2.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3.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

4.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

5.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发现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九、温馨提示

(一)回避申请。调解组织(员)有以下情形之一,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是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近亲属的;与纠纷有利害关系;与纠纷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二)投诉举报。当事人发现调解组织(员)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向相关单位投诉。经审查属实的,相关单位应当予以纠正并作出警告、通报、除名等相应处理:强迫调解;违法调解;接受当事人请托或收受财物;泄露调解过程或调解协议内容;其他违反调解员职业道德的行为。

(三)协议内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的;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四)责任追究。如当事人滥用权力、违反诚信原则、故意阻碍调解等导致其他当事人成本增加的行为,可能会就无过错一方当事人调解的额外支出损失承担责任。

如当事人有串通行为虚假调解和虚假诉讼的,相关单位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