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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溪论法|为什么我们不能以恶的手段追求善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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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5-27 10:10:50 打印 字号: | |

柏拉图在《理想国》一书中写道,为了城邦的利益,必须将诗人驱逐出城邦。因为诗人会把灵魂中低劣成分激发、培育起来,而灵魂低劣成分的强化会导致理性部分的毁灭。城邦里的公民应当接受的是理性的统治,而诗歌则通过对情感的模仿而使情感影响到公民的内心,这将败坏理性的统治。柏拉图说道:“当我们必须让这些情感枯萎死亡的时候,诗歌却在给它们浇水施肥;当我们必须统治情感,以便我们可以生活得更美好、更幸福,而不是更糟糕、更可悲时,诗歌却让情感统治了我们 ”。

在柏拉图所建构的理想国中,为了城邦的利益,要求官员将那些卑劣者生的孩子,或者其他人生的先天有缺陷的孩子秘密地处理掉。柏拉图为了自认为有利于城邦的善的目的,完全不顾手段的残忍与非正义。为了城邦的利益,可以不择手段。马基雅维利在《君主论》中告诉君王:为了达到目的,可以不择手段,目的能够证明手段的正当性。

对于刑讯逼供这一恶的手段,尽管已经为世界各国法律的所明文禁止,然而在现实中依旧时有发生。究其原因,在那些采取刑讯逼供的人看来,其目的是善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护人民免受犯罪的伤害。采取刑讯逼供的人在思想上认为,为了善的目的,可以采取恶的手段。假如抓到一个恐怖分子,有充分的证据表明他在城市的某个地方放了一枚定时核炸弹,如果不及时排除,将会危及数十万城市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此时,可以容许对被抓获的恐怖分子采取刑讯逼供吗?

是否容许对恐怖分子进行刑讯,这涉及到目的与手段的问题。为了实现一个善的目的——保护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恶的手段——刑讯逼供是否应当被容许?善的目的可以证明恶的手段的正当性吗?

英国哲学家波普尔在《开放社会及其敌人》一书中,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刻的剖析。在所有这些情况下,打算采取的行动都是为了可能带来的认为是善的一个间接的结果(被成为“目的”),而首先要导致被认为是恶的一个更为直接的结果(被称为“手段”)。于是产生了三个不同种类的问题: 

第一,我们在多大程度上有资格假定这种手段将会在实际上导致预期的结果?因为这种手段是更为直接的结果,在多数情况下,它们将是打算采取的行为的更为确定的结果,而更为遥远的目的则将是较不确定的。如采取刑讯逼供这一恶的手段对嫌疑人身体的伤害,对法治的破坏,这些恶害是更为直接的;而嫌疑人是否供出炸弹并及时排除掉炸弹以解除危险,则是更为遥远的。事实上,它是这种手段与这个目的二者之间假定的因果关系是否可靠的问题,即采取恶的手段与实现善的目的之间是否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我们应否依赖于我们对这样一种因果关系成立的确信无疑的信念;或者换句话说,我们应否教条主义地信赖各种因果理论,或者我们是否应当对它们采取一种怀疑的态度,特别是在我们行动的直接后果本身被认为是恶的情况下。 

第二,假设这种因果关系成立,而且我们能够合理地确定这一点,那么这个问题主要地变成了在两害—打算采取的手段造成的恶与假如不采取这些手段必然带来的结果造成的恶——二者之中选择较轻者的问题。换言之,最好的目的就其本身而论并不能证明坏的手段的正确性,但是避免产生更恶的结果的尝试可以证明其本身将造成不好结果的行动的正当性。在这一点上,事实上我们无法估价所讨论的各种坏处。允许刑讯逼供对法治的破坏是长远的,它为权力的滥用留下了空间,它的示范效应告诉以后的执法者,凡是对公共安全有威胁的人,都可以进行刑讯逼供。这种示范效应所产生的恶劣影响,与眼前炸弹爆炸导致的伤害相比,究竟哪一种危害更大?这是无法估量的。此外,就算是打算采取的手段总的说来将改善形势—我们是否弄清了有没有其它的手段将以更小的代价达到更好的结果呢? 

第三,我们不可以认为,所谓的“目的”,作为一个最终的结果,比中间结果即“手段”更为重要。通过诸如“结局好的,一切都好”这样的说法提倡的这种思想,极具误导性。首先,所谓“目的”几乎从来不是该事件的结果。第二,这种手段可以说一旦实现了该目的,并不会被取代。换言之,纵然某种事物能够被正确地描述为达到某种目的的手段,它也十分经常地远远超过这一点。除了所讨论的这个目的之外,它还产生了其它的后果;而且我们不得不权衡的不是这种(过去的或现在的)手段与(未来的)目的的比较,而是一个行动过程的在其能被预见的程度上的全部结果,同另一个行动过程的全部结果的比较。包括中间结果在内的这些结果会延续一个时间阶段;而且打算实现的“目的”将不是需要考虑的最后的结果。 

简言之,我们之所以不能够采取刑讯逼供,不能够以恶的手段来实现正义的目的,是因为恶的手段与正义的目的之间并不具有必然的因为关系,恶的手段所造成的恶果并不限于当下,它的示范效应和后续影响往往不可估量。恶的手段所产生的恶害与假如不采取恶的手段所造成的恶,两者并不适用“两害相权取其轻”。

在面对恐怖分子的袭击时,是否国家可以采取刑讯逼供的手段来迫使恐怖分子说出炸弹之所在,以色列最高法院院长巴拉克说道,我们的最高法院裁定,刑讯恐怖活动嫌疑分子是不合法的,即便这样做可能阻止即将发生的恐怖活动而挽救人的生命。恐怖分子所使用的手段并不能为民主国家所采用。“就国家与反对国家的恐怖活动的斗争而言,我们承认,归根结底,根据法律进行斗争会增强国家的力量与精神。没有法律就没有安全。满足法律的规定就是国家安全的一个方面。”“恐怖活动并不能证成忽略公认的法律规范。这就是我们区分自己与恐怖分子的方式。他们违法行事,违反并且践踏法律,而在反恐斗争中,民主国家是在法律框架内依法行事。”

亚里士多德说:“人在达到完美境界时,是最优秀的动物,然而一旦脱离了法律和正义,他就是最恶劣的动物。”采用刑讯逼供以及其他一切恶的手段去追求所谓的善的目的,无疑是脱离法律和正义,这将使人沦为最恶劣的动物。法治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千秋万代的事业。作为一个法治国家,无论何时,都应当捍卫法治,即使有时不得不付出惨重的代价。在遭遇恐怖袭击时,我们不同于恐怖分子的地方就在于,我们是以法律的手段与恐怖分子进行战斗。我们应当记住苏格拉底在遭受不公正对待时的告诫:

“人在任何环境下都一定不能作恶。

人即使受到恶待也一定不能作恶。

人无论受到什么样的挑衅都不可对任何人作恶或伤害别人。”

善的目的并不能够证明恶的手段的正当性,欲实现善之目的,其所采取之手段亦当具有正义性。作为一个法治国家,我们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以正义的手段去追求正义的目的,在追求结果正义的同时坚持手段本身的合法性与正当性。

《联合国反酷刑公约》第2条第2款规定:“任何意外情况,如战争状态、战争威胁、国内政局不稳定或任何其他社会紧急状态,均不得作为施行酷刑之理由。”这一世界性的公约告诫世人,绝不能以任何善的名义施加恶行。善的目的必须以正当合法的手段实现,才能够彰显目的本身的伟大与崇高。以恶的手段追求善的目的,只会使善本身蒙羞。我们不能为了打击犯罪而刑讯逼供,善的目的绝不应当被恶的手段所玷污。正如埃德蒙·伯克所言:“正义就是正义,仁慈就是仁慈,荣誉就是荣誉,虔诚就是虔诚,真理就是真理,亘古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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