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买车时遇到隐形消费怎么办?近日,四川自贸区法院(天府新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贷款买车的合同纠纷案。市民张某提车时,被贷款服务公司“强塞”了一款GPS,公司在未告知张某价格的情况下,直接从张某申请的汽车消费贷款中收取了2000元,且未提供收费凭据。法院审理判决,该贷款服务公司退还2000元及因此产生的手续费损失。
据法院介绍,近日,张某于第三人处购买了一辆轿车,并授权一家贷款服务公司协助办理车贷业务。
双方签订相关合同,约定张某在提车或上牌前必须遵照公司要求加装一台GPS,但该公司并未与张某协商或约定GPS具体费用,就直接从张某向银行申请的汽车消费贷款中收取了2000元,且未提供GPS加装费用的收费凭据。
张某认为贷款服务公司上述行为属于欺诈,因此诉至法院,该公司返还其服务费并赔偿三倍服务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贷款服务公司在并未告知张某GPS加装费用的情况下予以收取,侵犯了张某作为消费者的费用知情权。因此,法院判决该贷款服务公司应向张某退还GPS加装服务费2000元和因这笔消费产生的分期付款手续费损失186.6元。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释法: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 不构成欺诈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中,该贷款服务公司并未向张某告知GPS加装服务费2000元,而将其添加到垫付购车款中,并直接从张某申请的信用贷款中收取,违反了经营者提供服务应当明码标价的义务,侵犯了张某在接受GPS加装服务中的服务费用知情权,但并未构成欺诈。
法官介绍,欺诈行为是指故意把不真实的情况表示给别人,包括虚构事实、歪曲事实或者隐匿事实。
本案中,款服务公司并没有故意告知原告关于GPS加装及费用的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GPS加装的真实情况,诱使张某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行为;且原告也未能提出退还服务费及三倍赔偿的其他充分理由。因此,本案不满足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