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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路过被查封场所撕开封条就闯 成都一男子被罚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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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5-25 09:26:05 打印 字号: | |

看到贴着封条的房子你会怎么做?是远远绕着走,还是上前一探究竟?近日,成都天府新区的颜某看到法院查封场所时,选择了最极端的做法:他撕开封条后擅自闯入,损毁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财产。对此,四川自贸区法院(天府新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颜某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

法院介绍,被查封房产涉及的是一起金融借款纠纷案,涉案双方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芦某某等,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进行查封。案外人颜某未经许可撕毁封条,擅自进入被查封场所,损毁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财产,妨碍执行。

法院解释,擅自撕毁法院封条、损毁查封财产都是违法行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对颜某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被罚款人颜某表示悔过,保证不再犯,当场缴纳罚款。

法官提醒,任何人不得妨碍人民法院的执行。司法权威应该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维护,民众应该信仰法治,维护法治,把法治作为思维方式和生活习惯,做理性文明,敬畏法治,遵守法律,尊重司法的现代公民。

知道一点:民事诉讼中这些行为是违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责任编辑: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