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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在全省率先出台《域外法查明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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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1-07 09:58:50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审理,完善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审理制度机制,日前,我院制定印发了《域外法查明办法(试行)》。

《域外法查明办法(试行)》共计十八条,重点突出了以下几点主要内容:

一是具体明确了法院依职权查明域外法律的情形;

二是明确了域外法查明的具体办法,特别是根据近年来最高法院外国法查明基地等机构建设情况,明确将“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提供”作为查明办法之一;

三是对中外专家提供法律的具体要求进行了明确,对于专家的身份不予以限制,但应当提交与当事人、本案无利益关系的声明,并提供专家资质证明或说明;

四是对当事人提交或者本院查明的域外法内容进行明确,包括域外法的成文法或判例,并尽可能包括反映该法律内容的法律著述、资料和专家意见等。

五是规定了域外法确认的基本程序规则和实体把握原则,借鉴兄弟法院做法,可以采取特定庭审环节或听证程序进行审查认证;

六是明确了域外法查明的“最大努力原则”,并列举了不能查明的具体情形;

七是明确了域外法查明的费用负担原则,法院依职权查明的,有关费用由法院负担。当事人负有查明责任的,当事人负担有关费用。

《域外法查明办法(试行)》是我院率先在全省建立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审理的重要基础设施性制度。对于准确、公平适用域外法解决涉外民商事纠纷,完善自贸司法审判机制,增强域内外当事人对我国司法制度的信心,优化天府新区、四川自贸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责任编辑: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