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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期间变卖房产抗拒执行获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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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12-30 17:38:32 打印 字号: | |

近日,我院以杨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杨某某与赵某某于2016年离婚时,共同约定将杨某名下的一处房产过户到二人未成年婚生女杨某娇名下。因杨某某不履行约定的过户义务,2018年,赵某某将杨某某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杨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房屋过户。2019年7月31日,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赵某某遂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在执行中发现,杨某某为躲避执行,于2019年8月1日将房屋以169万的价格出售他人并于次日进行过户,导致该房屋因第三人善意取得而无法被执行,遂将该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杨某某在明知判决已发生效力的情况下,为抗拒执行迅速将涉案房屋转卖他人,导致判决、裁定执行不能,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考虑其案发后主动自首,积极采取弥补措施,将房款等费用赔偿给赵某某并取得谅解,我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判决和裁定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有关当事人必须履行。抗拒执行,不仅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在挑战司法权威和司法尊严。我院履职以来,一直致力于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新的一年,我院也将重拳出击,进一步加大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的打击力度,坚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管理员